首页 >> 专题专栏 >> 安全生产 >> 安全内保制度
员工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5-07-02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公司各级岗位人员的通用安全操作要求和规范等。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2.内容
  2.1 上岗作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1.1安全教育培训:
  (1)新进员工和换岗复工员工必须按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经政府相关监督部门组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独立作业,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使用特种作业设备和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3)经公司安排并持有相应准驾车类驾驶证的人员可按照工作需要,驾驶机动车辆;
  2.1.2劳动保护规定:
  (1)进入作业场所必须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对工作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并按规定穿戴好符合工种作业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生产作业时不准赤膊、赤脚或穿拖鞋上岗。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必要的特殊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护具、器械(像绝缘棒、绝缘手套、防护面罩)等。
  2.2上岗要求:
  2.2.1各级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指挥或者作业,严禁有“三违”行为。
  2.2.2上岗作业前必须对人员、设备、工作环境、和使用工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排除或报告,确认安全后再行操作,决不允许设备带病作业。
  2.2.3正确检查和使用公用劳动保护器具、设备、车辆以及必要的消防器材,不得损毁和破坏。
  2.2.4生产作业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自将本岗位作业任务私自移交他人完成,不得离岗、睡岗或串岗。
  2.2.5严禁酒后上班,疲劳操作,工作场所不得饮食、闲谈或嘻戏打闹。
  2.3 员工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遵守各类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劳动纪律,服从现场安全管理指令;
  2.4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2.4.1服从安全管理,遵守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纪律,接受安全检查,增强自我的约束能力,保持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和物料的安全状态,随时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岗位生产安全;
  2.4.2 随时保持生产场所和办公区域消防通道的安全畅通;
  2.4.3生产作业场所必须满足劳动保护、消防、环保有关规定,保持正常生产作业的安全要求,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安全标志、标线标明的要求行为,发现违章行为或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纠正或上报;
  2.4.4自觉维护作业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器材和防火、灭火用品、不得在消防用品、用具周围10米范围内堆放其它物品。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四懂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群众;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懂得扑救方法、懂得逃生方法。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302000115号

鄂ICP备10023145号 版权所有:武汉城投商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