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事故隐患分类
2.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事故隐患排查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掌握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3.2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安全检查制度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排查公司的事故隐患。
4.事故隐患治理
4.1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建设项目和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
4.2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检查小组现场向责任单位、部门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负责按五落实(落实整改措施、负责人、资金、完成期限、预案)原则整改到位,整改后进行复查。
4.3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治理的方法和措施、整改资金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治理的期限和要求、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4对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局部或全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经整改治理,复查合格后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4.5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治理。
4.7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复查验收。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4.8凡安监局、消防等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组织公司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公司向政府督办部门提出恢复生产书面申请,待审查同意后恢复生产经营。
4.9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5.事故隐患的报告
5.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对非公司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城投集团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5.2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回复报告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5.3公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上报集团公司。
6.事故隐患档案管理
6.1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表和整改通知单。
6.2对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部门、重点防范部位、重大危险源等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
6.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表、隐患整改通知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等资料,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