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员工。
3.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复审在教育。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公司员工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6.公司内员工调动和离岗半年以上的员工应当在上岗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其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7.公司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4学时。
8.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公司员工(包括新进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8.1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8.2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注意事项及事故应急措施;
8.3工作性质、安全生产的慨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的一般情况及注意事项;工作地点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具体要求;新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和遵章守纪的重要性;
8.4消防规程知识;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
8.5发生事故以后的紧急救护和自救常识;应急事件的处置;
8.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包括:教育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培训时间、地点、学时、方式(授课人员、组织学习讨论等)及经费落实、组织部门等。
10.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
10.1建立、健全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登记表、教育培训教材或大纲、教育培训考试试卷、考试考核成绩、培训工作总结等。
10.2档案管理按本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10.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